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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管理条例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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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坚持学术前沿,保持科技创新,不断输出优秀科研成果和杰出学术人才,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渗透,使本中心成为高水平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基地,本中心面向国内外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第二条 中心根据相关领域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需求,结合中心研发方向,制定当年《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科研工作者,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开放课题基金资金来源为成都国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佳公司),具体资助金额在当年《指南》中明确。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应符合中心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应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注重创新、突出特色”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六条每项开放课题需由课题负责人指定一位中心固定研究人员作为该项开放课题的联络人,负责该项课题进展、研究质量及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负责课题研究人员与本中心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课题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者在相关领域有较好的研究积累;

(2)申请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第八条本中心开放课题分为两类,资助周期均为2年:面上课题每项资助5~6万元,要求至少发表1篇以中心为第1署名单位的SCI期刊论文;重点课题每项资助8~12万元,要求至少发表1篇以中心为第1署名单位的SCI期刊论文、1项有国佳公司署名的发明专利授权和1篇以中心为第1署名单位的国内一级学报期刊论文。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浮动,由中心工程技术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所规定的研究内容范围,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进展。研究成果归属与申请者其它已签订合约不发生冲突。

第十条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心报送材料,材料包括《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每年9月-11月在中心网站上发布《指南》,申请要求、截止和审批结果公布日期以《指南》为准。

第十二条已获得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课题的结题报告,以及主要研究成果。

第三章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议审查,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课题予以批准。

第十四条申请者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在一个月内根据中心专家审订意见提交任务书(一式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任务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中心技术研发部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受理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者已承担在研开放课题,尚未结题;

(2)《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3)不符合资助范围;

(4)运用技术的知识产权及研究成果归属不明确;

(5)申报内容不真实或盗用他人学术成果。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从批准立项的次月算起。

第十七条课题联络人进行开放课题的实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

(1)提请课题申请人与中心签订课题任务书,提交进展报告、结题报告;

(2)核定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及决定后续经费的拨付;

(3)根据研究计划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4)课题验收。

第十八条 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应向中心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接受中心的中期考核。汇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与本课题有关的阶段性成果,包括专著原著、署有本中心(或国佳公司)名称发表的论文电子版或复印件;

(2)署有本中心(或国佳公司)名称而获得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3)署有本中心(或国佳公司)名称而获得国际、国家或省部级奖励证书复印件;

(4)进展报告,并有关资料的电子文档等。

中心对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如中期考核为“优”,将酌情加大资助力度,考核为“中”或“差”者,将酌情减少资助。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停止资助,并追缴已拨付款项。

第十九条 课题结束2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同时提交与本课题相关的全部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结题报告经项目合作者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技术研发部组织验收。逾期不按要求提交《结题报告》的,取消其今后申请中心开放课题基金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对成绩突出的课题完成人,中心可连续资助,或在以后课题申请时考虑优先资助。

第二十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如研究计划有较大变动,须以书面形式报中心,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中心有权中止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论文、专利、科技奖励等通过开放课题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在作者署名单位以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National rail transportation electrification and automatio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为第一单位;专利须冠有“成都国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放课题基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试行课题负责制;经费主要用于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客座研究人员往来差旅费、研究课题相关的资料费和学术活动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费每年下拨一次,原则上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被批准后的一个月内,下拨额度为50%。根据课题中期检查结果,决定剩余50%的经费下拨时间和额度。

第二十四条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按照国佳公司有关科研经费的管理规定,履行审核报销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开放课题联络人对开放课题的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经费管理办法的课题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课题、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西南交通大学和成都国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检查与监督,课题负责人应积极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开放课题立项、申请、评审、执行和管理中凡涉及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西南交通大学和成都国佳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解释。

                                                                       国家轨道交通电气化与自动化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二日